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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学院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6日 08:50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我学院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2016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学院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我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认真贯彻执行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我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我学院    

    第五条学校代码:10455    

    第六条学校校址:菏泽市牡丹区大学路2269号。  

    第七条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八条办学体制、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校简介:我学院是2004年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综合性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始建于1949年,至今已有67年的办学历史,学校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2012年顺利通过了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  

    学校位于山东省菏泽市,现有全日制在校生2.1万余人,占地面积1436亩,建筑面积57.09万余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1.05亿元。学校图书馆建筑面积2.46万平方米,馆藏纸质图书186万余册,电子图书148万余种,常年订阅各类期刊资料2200余种。  

   学校现有本科专业57个,涉及文学、历史学、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农学、教育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0大学科门类。有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3个,省级特色专业6个,省级精品课程22门。植物生理学为省级双语示范课程,机电工程实验教学中心为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师教育专业人才培养创新实验区为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和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入选省级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财务管理专业入选国家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  

   学校现有教职工1575人,其中专任教师1112人,具有高级职称的471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780人,常年聘任121名具有硕士、博士学位和高级职称的专家担   任兼职 教授。教师中有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1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3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3人,山东省高校重点学科首席专家2人,省级教学名师10人,省级优秀教学团队3个。  

   “十二五”期间,学校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8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57项,出版专著72部,发表研究论文4700余篇,其中被国际三大索引收录论文近500篇,获国家专利94项,其中发明专利10项。音乐系被确定为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水浒文化研究基地”被批准为省级重点人文社科研究基地,《我学院学报》被评为“全国高校优秀期刊”。  

   学校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深入开展国际、校际、校企、校地合作。与美国沙罗斯州立大学等20余所海外高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山东农业大学、青岛大学、齐鲁工业大学等签订全面战略合作协议,在人才培养、学科发展、队伍建设和科学研究方面进行深入合作;与济宁惠普、达内时代等知名企业合作共建专业(方向)9个;出台《我学院服务菏泽科学发展行动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与牡丹区、高新区等签署合作协议,校地合作紧密。  

   学校规模、质量、结构、效益协调发展,为社会培养了大批专门人才。先后获得省级花园式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山东省高校教学管理先进单位、山东省教师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山东省师德建设先进集体、山东省高校校园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山东省高校平安校园等荣誉称号,多项工作获得上级表彰。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编报学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招生与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山东省及各生源省的招生规定。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体育测试成绩,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按各省的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无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六条普通文史类、理工类专业,按“专业志愿清”规则录取。即对每一院校志愿进档考生,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总分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体检情况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服从专业调剂,可根据计划情况调剂到相应专业。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江苏省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对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按生源省的规定确定考生位次排序,生源省没有相应规定的,参考山东省考生位次确定办法进行排序,依序决定其是否录取及所录取专业。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①执行《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②对进档考生,美术类专业按“专业分数优先”规则录取,非美术类专业分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专业成绩相同的考生,参考文化成绩排序,决定其是否录取及所录取专业。  

   第十八条体育类专业录取:①执行《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②在全省体育专业文化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和文化成绩,按专业招生计划11.5的比例向学校投档,学校按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学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征集志愿录取。对专业成绩相同的考生,参考文化成绩排序,决定其是否录取及所录取专业。  

   第十九条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执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及生源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英语类专业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特殊要求。  

   第二十一条我校同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我校将及时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我学院网站查询。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校采取考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学生进行处理。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我校有权作出处理或清退决定。  

   第二十五条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度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状况,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二十七条学费标准:执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物价局规定标准。  

   第二十八条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学金种类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等。  

   第三十条条助学措施:学校设立“绿色通道”,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临时困难救助、校内无息借款、学费减免、社会救助和勤工助学等,帮助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大学学业。  

   第三十一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我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高职)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  

   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被我校专业方向录取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或授予学士学位时,只使用专业名称,不带专业方向。  

   第三十二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大学路2269  

   联系单位:我学院招生与就业处  

   咨询电话:(0530)5668117   5525742    

   传真:(0530)5668116    

   E_mailhzxyzsb@163.com  

   网址:http://www.hezeu.edu.cn    

   邮编:274015    

   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我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我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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